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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11-02 浏览:
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
A
Q
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如何设置?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能否邀请第三方参与调解?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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